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咨询该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检察院查封的资产主要有:犯罪所获及其利息,例如储蓄、投资回报、房产、车辆等;以及犯罪工具,例如推广设备等。 查封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且只针对违法所得,不能波及合法资产。
在审理非法集资案时,对于定罪者,他们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没收。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以及罪犯的财产状况,追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并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和资金。这样的做法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但是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指收缴罪行责任人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判决时需为犯罪者及其抚养亲属预留必要生活费。宣判时须遵循法律规定,严禁侵犯犯罪者家属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