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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6.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一、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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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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