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李永亮律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201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熟悉公司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
咨询该律师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上,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行使的,然而,这仅限于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财产的情况。但是,当涉及重大事宜,诸如变卖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必须先获得配偶的同意,然后才能依法行使这种处置权。若没有得到配偶的首肯,那么当事人个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富,或者不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对于配偶来说,他们不需要用共同拥有的资产来承担还债的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明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富,或者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就应该除外。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妇共有财产。这是指婚姻期间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资产,夫妇双方共享并平等享有处置权利。无论利润形式如何,其归属均为共同所有。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在婚姻期间取得,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开始至结束期间积累的财产,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有权平等处理。
知识产权收益通常被视为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自婚姻开始至离婚或一方去世前的所得,包括除法律规定外的所有收入与资产,体现了婚姻存续期内的共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