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嵇成吉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长期为制造企业、建设工程、建材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应收账款问题、股权/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办理了上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离婚家事纠纷等。 嵇成吉律师目前执业于上海市 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嵇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诉讼业务 1、债权债务纠纷(如货款催收)、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3、离婚家事、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 4、刑事案件会见、开庭、风险防范; 二、非诉法律服务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重大合同谈判等非诉争议业务。 2、出具法律意见、离婚协议等。 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3205202010195023
咨询该律师简单来说,担保合同就是那个给主债权债务合同做保障的小跟班。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出了问题,那么担保合同也就跟着失效,当然这得看法律有没有特别说明。所以说,如果借钱的那份合同不合法的话,那作为保障条款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就没有效用了。
简单点说,担保合同就是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服务的小跟班。要是主债权债务的大合同不见了效,那负责保护它的担保合同也就跟着完蛋,不过这可不一定,有特殊情况法律会特别安排。就好比说如果借钱的大合同不起作用了,那用来给它献爱心作保障的担保合同也是要失效。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类型的保证合同均应视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将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在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债权人三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根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离世并非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失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记载,若借款协议被确定为缺乏有效要件,则依据此协议获得的财产权利将会遭到剥夺并需将其归还给行为关联方。如若归还已成难题或并无必要实施,应当参照折现方式进行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倘若一方存有故意或过失,理当向对方全额补偿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若双方均犯有错误,双方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