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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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有常见条件。主观为故意,动机多是寻求刺激等不良因素。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致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还需综合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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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电话方式召唤他人斗殴的人常被视为核心犯罪分子或首要罪犯,在法律上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者,打电话召集他人斗殴有组织策划特性,对犯罪有推动作用,一般要担主责,但司法定罪需结合事件全局考量,如其他情节使事态扩大等情况时主犯认定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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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情形中,若业务员也是受害者,是否聘请律师需综合考虑。从法律角度,案情复杂、可能担刑责或追讨损失时,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分析行为性质、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助力维权。但案情轻、证据明且自身懂法律程序,未必需请律师。聘请律师虽有益,但决策要结合个人状况和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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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行为体现,寻衅滋事罪是罪名,二者界限在于情节严重程度。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寻衅滋事行为,如轻微辱骂、小范围推搡等,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若达到情节恶劣、严重或使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程度,如多次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价值较大等,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会综合多种因素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