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5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市北区妇联公益律师,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咨询该律师首先,父母有能力出资购置一处房产,且这笔款项完全由他们承担,而子或女的另一半并未为此付出任何款项。然而,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却明确列入了子女的名字;其次,在父母出资的基础之上,剩余的购房资金则全部由子女自行承担。
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顺位优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成年人,子女应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帮助及支持。若子女虽具备经济支付能力且具备相应赡养条件,却明确拒绝承担对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抚育义务,当被继承人即父母离世之后进行遗产分配时,子女应丧失部分或全部继承份额。
夫妻对于在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财富及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决定婚姻期间所获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则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承担债务时,若相对方已知晓此项协议,则应由其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关于父母在子女名义下进行银行存款之事,可考虑与其签署一纸书面存款保管契约或赠与合同。由于以子女姓名所开设之银行账户、存折以及定期存款均实属子女所有,因其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因此,建议父母尽量避免将资金存放于子女的银行账户中。若确需如此操作,应该与子女签定一份详尽的保管合同,从而确保父母对自有款项的主控权益。否则,子女有权随意支取该笔资金用于任意用途。
由父母为子女婚姻而购置的房产如发生离婚事宜,并不视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房屋在赠与之时是否被明确指定为只归属某一位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在父母赠与财产之际,明确指定其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范畴。在离婚诉讼中,该部分房产依法不受分割之影响,且仍旧归赠与者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