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三十七天。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应当于拘留的次日起第三日内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日。而针对那些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流窜犯以及群体性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三十七日。这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在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所需进行的侦查羁押期(最长时长可达三十日),以及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所需要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七日)。然而,实际拘留期限的长短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进程和状况等等。
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可长达37日。这个期间涵盖了公安部门的侦查拘留期(最长可以达到30日)以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达7日)。若在此37日内未能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或判定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话,则应当将其予以释放。
倘若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受到轻伤及其以上程度的人身伤害,情节较为恶劣者,可能会从原先下达的行政拘留命令升级为刑事拘留。这主要由于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通常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行为,而刑事拘留则适用于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当警方决定是否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拘留时,他们必须综合评估多种要素,如案件性质的严重性以及所掌握证据的充分程度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长,可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期限两类,具体内容如下所述: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拘留时期,通常为一至十四日不等,从被关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开始计时。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需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于十四日内进行汇报核准,若经核准后决定逮捕,则拘留期限将继续延长;反之,若未得到核准,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