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进行刑事判刑关于精神病患者实施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若精神病患者蓄意伤害他人身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若精神病患者在其无法辨别或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时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且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后得到确认,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3.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言,如果他们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4.对于那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尽管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老百姓,要是你动了手打伤别人了,可能就等于是犯了法。这个罪名就是叫做故意伤害罪。比方说,你打他打得很厉害,把他打出了心理问题,变成了残疾人,那就更麻烦了。这个情况就算是咱们说的“用特别狠毒的手法把人家也给打得很重,结果人也成为了残疾人”。所以,按照这条法律,你应该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甚至是无期徒刑,最糟糕的话,还有可能被判死刑。
1.在接受医疗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耽误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
故意伤害罪能否豁免支付精神损失费该问题并不绝对,若被害者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将无法寻求精神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在此情况下,倘若仍然支持精神损失费的提出,无疑将会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与公平性的破坏。反之,若被害者决定单独发起民事诉讼程序,那么在刑事审判阶段已然结束之后,被告方对赔偿的主动意愿以及可能实现赔偿的可能性将显著降低。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不会判给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赔偿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