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是一法定的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关于累犯能否办理监视居住要看其是否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法的具......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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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必需在第一时间内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或可能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通知会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部门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际,除非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否则通常情况下都应该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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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年龄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群体,将免于执行行政拘留的惩戒措施。因而,若此类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遭遇了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是很难附加实施行政拘留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拘留时间需依照各类案件的实际状况与相配套法规,进行仔细考量并做出决定;然而,按现有规定,未成年人在触犯了轻微的治安管理行为时,原则上并不适用执行行政拘留这一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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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被拘留之人,若公安机关认为其需被逮捕,那么应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并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涉及到流窜犯罪、频繁作案或者是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通常设定为三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个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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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过程中,若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进行逮捕,则应在该拘留期限结束之前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集团作案等,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至四日。综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实际拘留时长将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