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通常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程度、对社会构成的实际风险以及主观被告人的具体背景情况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在这段时期内,若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需持续进行取保候审,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情况要根据案情而定。关于是否会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这一问题,仅凭一方言辞无法做确切判断,因为最终的裁决权在于法院进行严肃审理之后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一定不会被判处实体刑,即实际坐牢。通常而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当事人极有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质性刑罚。
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关案件,审核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负责处理的执法机构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要是没批准,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把不批准的原因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