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若对被刑事拘留者不予通知其家属,极有可能引发家属的不安与误解,从而对被扣押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带来潜在的威胁。除此之外,亦有可能妨碍辩护律师准时光临现场并依法进行辩护。这种处置方式可能对被拘禁人的名誉地位以及正常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并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原则。

刑事拘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会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直系亲属。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通知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或者无法及时联系到权益人,那么可以延迟通知。不过,只有在阻碍调查的情况消除后,才应该尽快通知。

通常情况下,对于被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其直系亲属应当于24小时之内接收到相关的通知。但是,如若遇到特殊情形时,通知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或缩减。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成员的知情权。然而,当通知的内容有可能干扰到正在进行中的侦查活动,例如牵涉到国家安全事务中或者是非成年人犯罪等重点案件时,公安部门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暂时选择不通知有关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后,通常会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其家属。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总之,刑事拘留嫌疑人时通知家属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司法机构针对违法嫌疑人士实施刑拘后,应于24小时内告知其亲属有关情况,但如存在阻碍调查等特殊因素,则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这一立法举措旨在确保被拘留者家属的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同时也为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和保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