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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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骗情形下参与1万的洗钱行为是否判刑需综合考量。洗钱罪主观层面通常要求故意,若能证实被骗且无主观故意参与洗钱,可能不构成此罪;若应知晓是洗钱仍参与则可能涉嫌。1万数额较小,认定洗钱罪除金额外还看行为性质、情节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按犯罪处理,应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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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有多个阶段。年满十六周岁公民涉轻微违法犯罪应担责;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重大罪行担责;已满十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责;不满十二周岁不担刑责,特定情况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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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他人轻伤,若双方能成功调解,很大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绝对。轻伤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可和解,犯罪嫌疑人悔罪并通过赔偿、道歉获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公检法可分别提出从宽建议或作出从宽处罚、不起诉决定。若犯罪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等,即便调解成功,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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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量刑金额标准因商品或服务种类而异。个人非法经营营业额达5万或违法所得超1万,单位营业额达50万或违法所得超10万,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