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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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事故且后果严重可构成此罪。单位犯本罪要判罚金,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处罚,具体刑期要结合危险物品类别、肇事原因、后果等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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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认罪时,司法机关会依证据处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搜集证人证言、物证等证实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证据真实性与充分性,证据确凿充分可能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依证据判定。证据足可定罪量刑,嫌疑人不认罪或影响量刑,若无罪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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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比如判刑1年半缓刑2年,2年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若遵守规定、未再犯新罪、无漏罪且未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无需实际执行坐牢;但若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且情节严重,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需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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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骗保未遂需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欺诈手段骗保,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骗保未遂若着手实施且金额达1万元以上,可能被判刑。骗保危害大,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投保人权益。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