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关于取保候审退保程序的详细解答1.本操作主要依靠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请求。2.在此之后,公安机关将派遣负责办案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他们将仔细审验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标准,并且要确保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任何规定的行为。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缓刑的申请过程在申请缓刑并获批准之后,被申请缓刑者需要具备如下三项基本条件才能执行缓刑:首先,需判断其所犯之罪是否符合被处以管制措施、拘役监禁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法定条件;其次,被判定的刑期如有可能达到有期徒刑以上,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最后,若被申请缓刑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并不直接预示着将被裁定缓期执行,因为这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手段,目的在于使得涉嫌犯罪之人能够在正式定罪之前,安然在家中等待审判期间,而非身陷囹圄。至于最终能否获判缓刑,则完全取决于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情况。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审批时长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公安司法部门的工作负荷及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度等。若申请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公安司法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批准。整个审批流程可能会持续数个工作日至数周之久。
在被执行逮捕期间的保证人,倘若犯罪嫌犯或者被告因为疾病原因而无法进行相关的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其实是有资格申请病假监护的。然而,要想成功申请病保并不会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涉及到了各种法律责任以及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通常情况下,法院或者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犯或被告的病情及可能给诉讼过程带来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