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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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行,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单位相关行为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因其行为多为单位利益,与自然人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别。法律适用时,要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界限,对单位不能构成的诈骗罪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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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借钱可能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骗钱,如编造虚假借款缘由、借款时就没打算归还等。若借款人有欺诈意图,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处分财产致其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诈骗罪。不过,单纯借款逾期未还一般不构成,需符合上述要件才会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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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属非法财物,一般单纯不给予赌资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赌资情境中,利用诈骗手段让对方交付赌资后拒不给予,可能涉嫌诈骗罪;普通赌博后一方拒付赌资属民事纠纷。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结合行为表现、主观故意等综合考量,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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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中,不知是诈骗而参与通常不构成共犯,参与中知晓实情仍继续则可能构成。法律上共犯需有共同犯罪故意,开始不知后知晓还继续,行为性质改变;始终不知且无故意行为,因偶然参与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具体情形要综合案件实际证据、行为人主观认知与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判断,依具体案情确定是否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