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若遭遇借款人拖欠借款无法归还之状况,该事件应划分为民事范畴进行处理。若被申请人并未遵守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裁决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指定的特定时期内赔偿给付金钱事宜,那么他将应对此承担更高利率的违约金负担。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类别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所调整的乃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两大领域。而借款合同纠纷恰恰属于财产关系这一重要范畴之内。
诚然,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个人或者企业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采用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法,在签署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了大量的财产,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在这期间,胜诉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将适用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相同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法定的中止或中断事由,申请执行的期限可能会延长或重新计算。
挪用资金罪并非民事纠纷之范畴,实为严重刑事犯罪。该罪所指代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员工,他们在其职务范围内,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使用或出借予他方,不管数额几何,只要逾期未归还达三个月以上者;抑或是将资金用于经营获利性活动,以及其他非法目的,均涉嫌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