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这个问题你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不能光看着欠钱不还就说人家犯罪。
要让借了钱不肯还的事儿变成是个犯罪行径,那就得看这个人是不是有意去欺诈别人,从别人那儿弄到了一大笔钱,而且这笔金额还得够高。如果这个借钱的人当时借钱只是为了救急,并不想把钱占为己有,或者他并没故意捏造一些事实来欺骗人家,那这样的行为应该就不算诈骗罪。只有那种明明知道自己还不起债,却故意花言巧语地欺骗别人,然后成功从他们那儿拿走了很多钱的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记住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想要认定别人犯了诈骗罪,得这么看:首先,行为人得真的干了骗人的事儿,比如捏造点什么呀,隐瞒真相啥的,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其次,被害人就是因为失误,才把自己的财物给送出去了;然后,行为人就捡到了这个便宜;最后关键就在这里了,做这些事情的目的得是想私吞他人财物才行。而且,骗到手的财物金额也不能太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必须涵盖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须有实施诈骗的具体行径,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导致受害者对相关事实产生误解;其次,受害者需要因误解而做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于行为人的决策;再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了受害者所交付的财物;最后,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中国大陆地区,三千至一万的诈骗金额就可以构成犯罪了,但具体数额可能会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金额的多少决定了犯罪的等级:三千至一万属于“数额较大”,三万至十万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律对于这种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是会严厉打击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