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总之,取保候审的核心在于被取保候审人对社会没有危险性,同时案件的处理不会因取保候审受到不利影响。
在我国,取保候审是由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这一刑事司法手段的实施对象,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受到管制、拘役,甚至可能被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的犯罪人员;同时也适用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此情况下,如果予以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性;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群,或是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妇女,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执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涵盖患有重症疾病、孕妇及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等特定群体。然而,对于这类群体所采用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高不允许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行踪、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
申请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第二,当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已采取相应举措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第三,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需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身负重罪嫌、被法院裁定判处重刑、具有潜在的逃逸风险或再次犯罪可能性、其身份特殊(例如累犯、惯犯)或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等情形时,通常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在此类情况下,司法机构可能会判定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