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你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欠钱不还这种事儿通常都是民事纠纷,可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犯罪。所以,除非特殊情况,比如涉及诈骗、躲债之类的犯罪行径,否则就算别人告到法庭上也是不会被关起来或者受到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当然,这只是说通常情况下,要是真的涉及到了刑事犯罪,那就得看具体情况是不是符合我们刚才说的那些条件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拘留后,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取保候审。然而,需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获得批准。对于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患上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只要能够保证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即使成功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被判刑的风险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一个必然的无罪保证或绝对的免于判刑保障。在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之后,如果后续的调查证实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且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经由法院进行审理之后,仍然有可能面临判决的结果。
1、在此需明确,取保候审仅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刑罚惩处。关键在于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由法院做出有无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重与否,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判决。2、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与是否判处刑罚并无直接关联。3、若经法院审理查证,当事人确实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那么自然无需进行刑罚处罚。4、在通常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往往会被判处缓刑。
你得知道,依据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想要判缓刑的话,必须同时满足好几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