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1.当行为主体通过盗窃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诸如金融、电信、交通运输、教育培训以及医疗卫生等相关行业在执行公务或是为民众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民间个人信息,进而将这些信息售卖或不正当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者,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时,该行为主体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何应对个人信息泄露被其他公司滥用进行税务申报若发现个人身份信息遭到他人滥用,从而导致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困扰,敬请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对于由此引发的非涉税争议或法律责任问题,建议向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坚信各级税务机关必定会积极协助并全力配合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机制解析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任何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的,一旦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面临罚金的惩罚;然而若此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为恶劣,其人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刑罚制裁,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仍然需要接受罚款的处罚。
泄露个人信息以获取4万元利益的量刑标准对于触犯泄露个人信息罪这一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我方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明文规定作出相应的量刑判决:当这些罪犯违反我国相关法规,向他人非法贩卖或提供公民私人信息,且情节恶劣时,应判处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于三年以上、至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伴随着罚金的惩罚。
窃取个人信息泄露后进入看守所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凡是因涉嫌泄漏个人公民信息而受到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后判定他们确实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一般的处罚标准就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面临罚款的司法制裁;若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被延长至三至七年之间,同样也要支付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