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涉及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即通过精心策划、直接指挥或者对整个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来指使他人参加卖淫行为,将会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依照该条法律法规,此类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或以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能会被判处为期十年乃至无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组织卖淫罪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其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者,将面临更加沉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另一方面,介绍卖淫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通常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若被判定有罪,此罪行的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本罪名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特征,它体现为罪犯具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之“协助故意”的心理状态。具体来讲,犯罪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正在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然而他仍然选择为之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创造了实现该犯罪目的所需的必要条件,并且对此类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犯罪者的犯罪动机为何,这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与否。

组织卖淫罪的刑事拘留期限及其判刑几率若涉及到行政拘留案件,其最长期限为15日,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款;但是,如果该案件处于刑事拘留阶段,那么最长可以达到37日之久,接下来,当事人极有可能会被正式逮捕。关于刑期的长短,这将根据犯罪罪名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当涉及到组织淫秽活动的情况时,拘留时间的确立必须要明确区分究竟是属于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的量刑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若触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且已构成既遂之情况下,将面临以下量刑惩罚措施:依据法律规定,非法组织者在未经许可状态下擅自从他人身上采集血液用于贩卖,视情节轻重可判处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刑罚;如以暴力或恐吓等方式胁迫他人参与此种血液贩卖活动,则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缴纳罚金作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