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咨询该律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要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而员工却不签,那单位就不用给经济补偿。可要是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员工不签,或者双方都不想续签了,那单位就要给经济补偿。
在无劳动者过错情况下,企业解除雇佣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以下情况例外: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拒签续订,达到退休年龄者,雇佣不满1个月未获员工明确回应,以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在这四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遵循法规:满一年按实际工龄计,一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六个月按一年算,半月工资。如月薪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标准,不超过十二年,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拒绝续约,导致终止;单位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受限或公司解散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雇主均有责任提供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或到期后,若单位拒绝续约或新合同条件降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况如任务完成、公司违规致破产或经营期满终止,亦需给予相应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