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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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若最终无罪释放且符合法定条件,有权享受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经最终判决为无辜者,且相关部门曾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手段,当事人可请求赔偿。赔偿内容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得金额,标准按上一年度劳动者日平均工资核算,但若公民自身故意作虚假陈述等存在免赔事由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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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错误认定寻衅滋事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权益受侵害,有申请国家赔偿资格。从国家赔偿法看,无犯罪事实或无足够证据证明有重大嫌疑却被错误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寻衅滋事不成立而被错误限制自由,以及财产权受侵害,都可申请赔偿。需按法定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若遭拒或有争议,可复议或诉讼,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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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出现赔钱情况,赔偿方式和金额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状况确定。有合同需细审违约赔偿条款,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无合同则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同时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与合理性,如商誉损失需综合判断,处理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法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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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方经法庭宣判无罪后可依法享有国家赔偿权益。赔偿义务由对错误拘留、逮捕或原生效判决的机关承担。赔偿包括限制自由赔偿和身心健康损害赔偿,前者依据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后者综合多因素确定。申请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构书面申请,不满其决定可申诉或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