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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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未休年假有明确处理方式。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单位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日工资收入计算是用职工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此补偿结算未休年假。此规定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单位行为,使劳动关系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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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一般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若在试用期间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且拒不改正、因特定情形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若用人单位违规在医疗期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两倍经济补偿,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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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满后解除合同需依据具体情形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病假期满解除合同,单位按工作年限给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工作十年及以上,除经济补偿外还需给一个月代通知金。医疗期结束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被解除合同,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具体补偿数额结合工作年限、工资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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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赔偿金。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解除合法,否则可能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