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现行刑事拘留期限的具体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内容主要分为常规期限以及延期期限两个方面,详述如下:第一,常规的刑事拘留期限长度设定为14日。这个期限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且在此期间,侦查机构需要向检察机构提出批准逮捕请求。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核的期限调整为了7日,也就是说,这段时期也将包含于整个拘留期限之内。
在刑事拘留阶段并不表明已经正式立案。公安机关有权对拥有毁损、篡改证言或串供等不良行为的现行违法者或是重大涉嫌嫌疑人预先进行拘留。依据法定条件予以拘留的情况下,意味着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唯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方能启动立案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刑事拘留的情况并无暂缓执行的制度设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严格的刑事强制措施,系由公安机关提前实施的执行程序。相比之下,行政拘留则存在暂缓执行的可能性。
关于被刑事拘留者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度解析具体个案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只有满足缓刑所需具备的法定条件时才能予以考虑适用。
在刑事拘留之后,如若公安机关确认存在逮捕之必要性,将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相比之下,逮捕无疑具有更为严格和深入的限制力。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阶段,这两种强制措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反而很有可能会相继出现与实际情况相契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