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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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轻微伤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可能引发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轻微处五日以内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会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涉案人员有恶劣情节,拘役期限可延长,最长不超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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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被拘留人员能否接受亲友探访分情况判断。治安拘留时,一般获公安机关批准,亲属可探视,若被拘留人员拒绝则不可强行探视。刑事拘留案件调查阶段,通常仅辩护律师能与嫌疑人交流,家属无法探视,律师会见需携带律师执业资格证、律所证明文件、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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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拘留准确称“司法拘留”,最长持续15个自然日,是人民法院针对严重干扰或破坏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实施情形包括:制造或损毁关键证据妨碍审判;阻挠证人作证或诱导他人作伪证;隐匿、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侮辱、殴打司法等相关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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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传唤后,无合法理由拒绝到案一般不会立即被网络追逃。若公安多次传唤未获当事人配合且案件严重,可能将其列入追逃名单。这一过程时长无固定标准,取决于案件情况、办案流程等。涉及刑事犯罪且嫌疑人有逃避动机、不配合传唤,可能短期内被追逃;情节轻微或有特殊情况会有缓冲。所以接到传唤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