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般是不可以宣告缓刑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要求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而行为人犯故意伤害......
依法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判处坐三年以下牢或者拘役。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只有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那么才会涉嫌构成犯罪。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
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需要按照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段,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处坐三年以下牢、拘役......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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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抢夺犯罪并采取暴力或明显暴力威胁以掩盖赃物、抵抗逮捕或销毁证据的人,应依抢劫罪从重处罚。抢夺时携带并公开展示如枪支、炸弹等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既违反法律,又造成受害者巨大恐慌,使其无法反抗,这与抢劫罪的“威胁”相符。此行为不仅威胁受害者精神安全,还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具有明显抢劫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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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评估医生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行为,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若医生出于杀人目的导致病患受伤,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的复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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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但前提是罪犯确实涉及多项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数罪并罚”指当犯人犯下至少两项罪行时,会分别定罪量刑,再依法决定最终刑罚。对于数罪,嫌疑人若证实参与多起犯罪,除极端情况外,刑期应在所有罪行中最低与最高刑期之间,但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低于35年的,总刑期不超过20年;高于35年的,不超过25年。若有未判的附加刑,需在宣判后继续执行,同类合并,不同类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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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的财物价值决定被告的刑事责任。若财物价值低于1000元,基础刑期可增加3个月。若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每增加150-25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当财物价值超过1万元,每增加1500-2500元,刑期同样增加一个月。这一规定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