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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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到期不续约是否赔偿需依合约类型判断。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商业合同通常遵循约定,无特别约定则自然终止,无“赔偿”责任,但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致损,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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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中经济补偿约定能否获支持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协议要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符合约定触发条件时应按约支付。若约定显失公平,如补偿数额与损失不符、触发条件不合理,可能被司法调整。履行中若原约定经补充协议或实际行为变更,以变更后为准。满足协议有效、约定合理等条件,可要求依约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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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有不同规定。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续签且继续用工,双方以原条件履行合同,一般无经济补偿但需补签;期满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续签,公司应额外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工资;期满满一年未续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还需支付相应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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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两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单位未签,依《劳动合同法》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这种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则搜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同时要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权益受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