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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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损坏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价值达5000元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构成此罪。未达数额标准但多次毁坏(三次及以上)等也属严重情节。未达追诉标准则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面临处罚。受害人可报警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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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洗钱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依据:行为主体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清洗行为,体现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常见有通过银行账户复杂转移资金、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收入以掩盖来源和性质;行为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如洗钱数额达标或多次洗钱。符合这些要素很可能构成洗钱罪,将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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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开设赌场罪中,主犯通常是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如赌场组织者、策划者,主导运营、人员安排及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获利较多。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像提供非核心技术支持、负责边缘事务,听从主犯指挥,获利较少。具体区分需综合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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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时,同案犯不一定同时在场。共同犯罪案件可能合并审理,同案犯一同受审;但在部分同案犯在逃等特殊情形下,会先审已到案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共同被告,通常一同开庭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过因被告重病等特殊情况,法院也可能分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