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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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判决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从犯罪构成看,主观要有寻求刺激等故意,客观有随意殴打等行为。判决时,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检察院需充分举证。法官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如行为恶劣程度、后果,结合犯罪人认罪态度、自首立功等情节,依《刑法》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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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法律地位及处理依据自身犯罪行为与证据确定,非由主犯是否供出决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足够证据,即便主犯未提及也会追责。从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量刑时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其量刑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与主犯供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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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中,一般聘请律师方承担律师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聘请律师,需自付费用,属个人维护权益支出。但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符合条件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民事赔偿部分,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受害人律师费自担,仅在法律特殊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能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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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参与洗钱情节达特定标准会被认定为犯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来源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资金转移等行为。若主观明知且客观实施相关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资金流向、行为人认知等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