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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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通常诈骗金额五百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及以上才符合诈骗罪刑事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不过五百元诈骗属治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会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诈骗者进行治安处罚。受害者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及赔偿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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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者从被依法拘留到接受法庭审理的时间极不稳定、无确定性。拘留期限一般不超37日,之后可能历经逮捕、调查等环节。调查最长2个月,审查起诉通常1个月,复杂可延半月。法院审判在受理后2至3个月内,涉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经批准可再延3个月。实际审理周期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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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65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50万元即属此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但量刑不能仅看数额,还需综合考虑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这些情节会影响量刑轻重,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仔细分析才能得出准确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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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诈骗案中,受害人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刑事方面,诈骗方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时会尽力弥补受害人包括本金、利息等孳息损失,以保护其完整财产权益。民事角度,受害人通过附带或单独民事诉讼,有权让诈骗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利息属可预估损失范畴,且利息计算按法定标准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