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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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通常会支持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人身权益受不法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常承受身心双重痛苦,精神损害赔偿能给予抚慰补偿。具体赔偿数额需综合案件情况,如伤害、精神损害、加害人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水平等考量,这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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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既遂案情比抢劫未遂更为严重。抢劫既遂是犯罪嫌疑人身心与行动实现抢劫意图、达成预定目标,如成功获取财产或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抢劫未遂是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因素,抢劫企图未实施就失败。在量刑处理上,通常抢劫既遂者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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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致轻伤结果,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法、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有无获谅解等。若犯罪者积极赔偿并获受害人谅解,有可能得到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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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14天,对于异地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且作案团队组织严密的重大嫌疑人群体,拘留期限上限可扩大到37天。刑事拘留是为防止犯罪行为在逃的临时强制措施,后续随着案件调查审理,还可能面临逮捕、起诉及定罪判刑等复杂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