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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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处理时间无固定期限。一般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或家属可单独提民事诉讼,审理期限通常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实际处理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法院工作安排而异。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程会加快,具体时间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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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判刑不影响民事案件推进,民事案件有独立审理流程和法律规范。原告被判刑时,其诉讼地位常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行。法院依实际和法律审理、调解并判决,会审查原告诉求。被告应积极参与,可提主张和证据。民事案件审理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平、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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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判决后一般不能立即开启刑事程序。民事案件处理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刑事案件针对犯罪行为及刑罚。不过,若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行为疑似犯罪且与纠纷直接相关,可能移送相关机关刑事侦查,如合同纠纷中欺诈行为达刑事标准会被移送公安立案。民事判决本身不能直接启动刑事程序,是否引发需依具体事实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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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依据多个关键要素:一是被告人罪行致受害人物质损害,含身体伤害及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二是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有明确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尽快提起;四是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原被告身份、具体诉求及相关证据论点。需综合评估这些因素判断是否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