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当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情况时,倘若罪名成立并且政权机关明确判定涉案钱财及物品为犯罪所得,那么这些赃款赃物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然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是否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到退款,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中包括被骗款项的追回状况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退款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能实现,因为其最终能否实现还受到实际资金回收情况的制约。
关于“帮信罪”涉及的欺诈金额高达5万元,如果该行为人从中获取了5万元的利润,那么这一行为便达到了违法所得1万元的帮信罪立案标准。因此,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确实构成了刑事犯罪,正常情况下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缴纳罚金。然而,如果“帮信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名同时成立,则应按照法定量刑标准中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判决。
诈骗罪立案前退还赃款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需根据案件情形进行判别。依照我方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成立的诈骗案中,若犯罪嫌疑人均能在立案之前全额返还所有非法所得款项,且其所涉嫌的诈骗金额仅属于相对较高的范畴内,那么,法院或许有可能选择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据悉,诈骗罪一般是指那些通过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件来误导他人,从而获取较大金额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务的犯罪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若在信用卡欺诈犯罪被正式立案侦查前成功偿还所拖欠款项,可能有机会获得减轻或豁免对其刑事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一定不会被追责。具体是否会被追责,要根据事实情况以及相关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态度来定。如果受害人在还款过程中展现出诚恳的悔过之意,并且该起犯罪案件情节轻微,那么当事人未必会受到刑事追诉。
如果某人被指控信用卡诈骗,那么即使他已向受害者退款,也不能逃避刑事责任。 不过,这种赔偿行为会在量刑时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的因素。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骗取大量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