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杰、男、汉族、驻马店市人、1976年12月31日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驻马店市检察院听证员、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师、驻马店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驻马店市58小学法治副校长、驻马店市湖北商会副会长。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最专业的服务,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对于协助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若行为人触犯本罪的一般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重,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本罪的罪犯主要是指具有侦查和制止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刑法严惩协助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行为,对相关官员处以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此罪名针对明知犯罪分子情况而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政府官员,旨在遏制公职人员包庇犯罪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害国家公权及公务秩序,主体限于有查禁犯罪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他们需主动提供情报或便利协助逃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并故意为之,非相关人员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