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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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