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折抵刑期的规定是在与监外执行的时间的话,是不能够折抵刑期的,因为在于监外执行实际上是根本没有限制人们的人身自由,所以要和他们的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存在着一些差异。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法院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法院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也就是说,不存在从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之日中断计算刑罚执行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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