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从上述生育制度看,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
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所以再婚夫妻是否可以生育二孩子,要根据其地方的生育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