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经本院
一审作出的,已发生
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
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
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
诉讼费、
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
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关于
执行立案需要什么材料请参考上边所写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