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以后,
民事诉讼程序上已经没有
申诉这个程序了,只有再审和
抗诉。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
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抗诉有了结果后,再也没有其他法律
救济途径。 最该法院新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一条比较好理解,除了规定施行时间外,如果之前的规定,尤其是在运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债务时与本解释相抵触时,要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