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符合《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下,员工可随时离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如果强迫员工
辞职,没有合法理由,那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可以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免费劳动仲裁,要求劳动合同继续或用人单位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