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
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
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和投资人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误工,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补偿相关费用。 2、由于投资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拨付
工程款,导致发包人
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施工周期延误、最终工期延误等)所有责任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已按时拨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无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施工周期延误且最终工期延误等)所有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每延期一天,处
违约金5000.00元/天,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20%。 4、如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本工程项目,处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给发包人和投资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和帐号: 开户行和帐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