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绝相应的规定,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占强拆;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
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占强迁。实施强迁的同时,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不能施行强拆 法律依据有以下3点: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
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