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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2 11:03:15 已帮助23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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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如果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都属于应该回避的范围。归结起来,只要仲裁员有可能不能公正裁决,都应回避。 罗浩律师建议: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仲裁中,只要一方发现存在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况,随时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仲裁员解聘。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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