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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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