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权利人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如何具体计算
专利权人因他人侵权所受的损失,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因
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
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
经济损失。 2.按照侵权人侵犯
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在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按照上述的两种方法计算。只有当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才应适用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额。这里讲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是指普通专利使用许可的使用费。至于“倍数”的具体数额,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能够使专利权人因
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使侵权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得到任何好处的原则,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