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
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
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
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
基本原则。
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
专利权人的行为侵犯在先的著作权。当然,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外观设计
专利权无效,也不宜在
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认为“在后权利侵犯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