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
行政诉讼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人
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
书证;2、
物证;3、视听材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7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相互联系以及与待定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
开庭审理中,证据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