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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伤残鉴定等级划分

浙江省伤残鉴定等级划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6 13:26:14 已帮助20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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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你好,关于浙江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回答如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踝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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