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赔偿后,不足部分自己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自己全责无
车损险。